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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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94號
原   告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悅健身美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返還不當
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零
叁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
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
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
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凱悅健身美容股份有限公司給付相當
於不當得利之租金,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640元。惟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
付民國97年9月1日起至102年8月30日止租金424,475元及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自102年9月1日起每年給付84,895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而本庭司法事務官僅就
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424,475元部分認定訴訟標
的金額,並未就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請求被告自102年9月1日
起每年給付84,895元及至實際給付之日止部分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本院自應依職權再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經核
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之訴訟標的應為請求被告返還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所規定之定期給付
或定期收益涉訟,因當事人所定之期間未確定,且應超過10
年,故應以10年之租金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是以訴之聲明
第1項後段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848,950元【計算式:每年租
金84,895元10年=848,950元】,本件訴訟標的總金額應
核定為1,273,425元(計算式:424,475元+848,950元=1,2
73,4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扣除原告先前已
繳納之4,640元,尚欠9,0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9,0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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