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被   告 東方華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636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9月11日起至板院輔100司執字第6
5923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83,958元,及其中
新臺幣62,569元自民國9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
用新臺幣677元範圍內,按月將 邱楚蓉 每月支領勞務報酬(含
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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