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591號
原 告 延喜天廈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榮
訴訟代理人 陳族華
被 告 鄭怡宜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59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1月27日下午1時30分
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256元自民國102年11月1
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256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蔡斐雯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