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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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巷3號(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另案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毒偵字第164號),業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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