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國楨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修正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本件被告固坦承有持有槍彈之犯行,惟否認有殺人未遂之罪刑,然本案經被害人乙○○之指述,且有扣案槍彈及現場照片等證據在卷可佐,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