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二、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