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二、坐落彰化縣○○市○○段○○○○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
  全體共有人)。
三、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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