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莊國安
陳慧珊
共 同 余育軍
訴訟代理人 曾華嘉
被 告 賽德汽車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塔利
訴訟代理人 ShoripovOybek
輔 佐 人 張儷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
十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