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600號
原 告 林宜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數位人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