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14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1,29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5,18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68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