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甲○○
乙○○
號上列被告甲○○、乙○○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崔玲琦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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