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8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870號聲請人英商壯生和壯生(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6號7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0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97年度除字第28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南銀行民生分行華南商業銀行民生分│96年12月14日│20,000元│OC0000000│││ 陳偉智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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