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簡字第402號
原 告 陳運來
被 告 郭發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
338(A)部分、面積二五點一五平方公尺,及編號338(B)部分
、面積四點四九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編號338(A)
、338(B)部分之土地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如其所有臺中市○○區○○段000地
號土地如附圖編號338(A)部分、面積25.15平方公尺,及
編號338(B)部分、面積4.49平方公尺等土地,並興建水泥
、鐵皮建物等建物,業據原告提出上開338地號土地所有權
狀為佐,被告且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並不爭執,復經
本院囑託臺中市東勢地政事務所就被告無權占用範圍予以測
繪複丈,結果即如附圖編號338(A)、338(B)所載,被告
對上開複丈結果亦無爭執,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予信實。
二、因此,被告既無合法權源占有使用上開附圖編號338(A)、
338(B)之土地,原告基於個人財產權之保障,本於該土地
之所有權,而請求被告拆除如主文第一項所載之地上物,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