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簡字第2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佳蓉
被   告  林佳映
       林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林佳映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林
佳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建良給付。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林佳映負擔,如對被告林
佳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林建良給付。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林佳映於民國103年5月23日邀同被告
林建良為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契約書,借款新臺幣(下同
)580,000元,借款期間自103年5月23日起至107年5月
23日止,若未依約還本付息,借款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
並喪失期限利益,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自到期
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
林佳映自105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計尚積欠本金23
9,989元、約定利息及違約金等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契約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
暨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繳款明細為證,核與其
所述相符,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
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可採信。從而
,原告訴請被告林佳映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
及違約金,並於對被告林佳映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
由被告林建良給付之請求,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
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
合計2,54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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