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秩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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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6年度南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林世保
上列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6年3月27日南市警一偵字第106014823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保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富士接著劑)壹條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林世保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6年3月20日下午6時20分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
(三)行為:以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後,以鼻子吸食煙毒或麻醉
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1次。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照片2張。
三、按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
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
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吸食強力膠,
有上開證據可佐,堪予認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
之動機、方法、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被查獲後之態度
、行為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扣案含有強力膠之(富士接著劑)1條,係被移送人所有,
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
卷,爰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