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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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62號聲請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廖妍雯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6日、同年10月2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本件債權本金為新臺幣72,279元之釋明文件,聲請人亦已分別於同年10月8日、同年10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雖於同年11月1日提出帳務明細為憑,然其所陳報明細內容為第三人黃文之消費明細,與本件相對人無關,本院尚無從依該內容得聲請有理由之心證,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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