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0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A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
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原告起訴違背前開規定,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所明定。又
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所謂「訴訟繫屬中」,係指當事人提起
民事訴訟之程序業已開始,尚未終結者而言;所禁止之重訴
,指同一事件而言,乃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
同一之請求而言。
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0年1月20日提起民事起訴狀,請求變
價分割「高雄市○○區○○○段○○○○○○○○○○○○號土地
」,惟原告前已於109年11月9日就前揭土地起訴請求變價
分割,經本院以109年度旗簡字第228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
件受理在案,且現仍繫屬中,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
閱無誤。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重複起訴,
與民事訴訟法第253條有違,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