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7號

原告 徐玉純

被告 呂易昇

陳羽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就被告呂易昇及陳羽安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華澹寧

法官陳郁仁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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