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吳駿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蕎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2,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