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告 梁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哲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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