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告 林憲宗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 律師
被告 陳苑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吳茲惠對被告 陳苑如 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吳茲惠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考諸陳苑如所有系爭土地價值為190萬4,3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以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原告上開聲明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4,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已繳納費用2萬1,741元,尚應補繳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m²)
114年度
公告現值
陳苑如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價值
計算式
市
區
段
地號
1
臺中
北屯
美和
4
585.82
164,000元
7/6000
112,087元
585.82m²×164,000元/㎡×7/6000=112,087元
2
臺中
北屯
美和
60
379.37
164,000元
1/1000
62,217元
379.37㎡×164,000元/㎡×1/1000=62,217元
3
臺中
北屯
美和
545
728.86
167,000元
1/1000
121,720元
728.86㎡×167,000元/㎡×1/1000=121,720元
4
臺中
北屯
松茂
628
444
18,200元
2567/480000
43,215元
444㎡×18,200元/㎡×2567/480000=43,215元
5
臺中
北屯
松茂
629
11,084
18,200元
2567/480000
1,078,829元
11,084㎡×18,200元/㎡×2567/480000=1,078,829元
6
臺中
北屯
松茂
647
4,996
18,200元
2567/480000
486,271元
4,996㎡×18,200元/㎡×2567/480000=486,271元
合計
1,904,3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