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1號

原告 林憲宗

林佩霓

林佩珍

林香君

林宸伃

林盈吉

林彥甫

林格祥

林高明

游雅慧

林豊洲

林露

林丹

林守德

林全輝

梁瑜

賴志莘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嘉威 律師

被告 陳苑

吳茲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訴訟標的價額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6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㈠確認被告吳茲惠對被告 陳苑如 就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9月13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吳茲惠應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考諸陳苑如所有系爭土地價值為190萬4,3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以擔保物即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準,又原告上開聲明經濟目的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0萬4,3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847元,扣除已繳納費用2萬1,741元,尚應補繳2,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m²)

114年度

公告現值

陳苑如

應有部分

應有部分價值

計算式

地號

1

臺中

北屯

美和

4

585.82

164,000元

7/6000

112,087元

585.82m²×164,000元/㎡×7/6000=112,087元

2

臺中

北屯

美和

60

379.37

164,000元

1/1000

62,217元

379.37㎡×164,000元/㎡×1/1000=62,217元

3

臺中

北屯

美和

545

728.86

167,000元

1/1000

121,720元

728.86㎡×167,000元/㎡×1/1000=121,720元

4

臺中

北屯

松茂

628

444

18,200元

2567/480000

43,215元

444㎡×18,200元/㎡×2567/480000=43,215元

5

臺中

北屯

松茂

629

11,084

18,200元

2567/480000

1,078,829元

11,084㎡×18,200元/㎡×2567/480000=1,078,829元

6

臺中

北屯

松茂

647

4,996

18,200元

2567/480000

486,271元

4,996㎡×18,200元/㎡×2567/480000=486,271元

合計

1,904,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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