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9號

原告百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潤達

被告 郭玉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郭玉枝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依前揭規定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1月7日已可確定之利息如附表,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3,02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1,5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許馨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86萬2,200元

1

利息

86萬2,200元

114年1月1日

114年1月7日

(7/365)

5%

826.77元

小計

826.77元

合計

86萬3,0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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