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1號
法定代理人 關孟新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
謝逸傑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永欽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萬4,9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書記官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