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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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債權人浪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何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