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953號原告 鄭清琪 被告 徐廷伸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家祥
法官游紅桃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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