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原簡字第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中原簡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富祥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富祥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富祥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20時許前某時,在臺中市中區臺中火車站,見 黃薺緯 所有不慎遺失之悠遊卡(即學生聯名卡、卡號0000000000號)1張掉落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該悠遊卡侵占入己,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逕為感應消費共新臺幣(下同)763元。嗣於106年12月20日16時40分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民生地下道路口,為警另案緝獲林富祥,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富祥於警詢及偵詢時均坦承不諱【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989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第7-9、36-37頁】,核與證人黃薺緯於警詢時證述相符(見偵卷第10-11頁),且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共3紙、扣案物品照片1張、悠遊卡歷史交易明細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16-18、23、24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富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至被
告持該侵占之悠遊卡為如附表所示各該消費行為,係其在侵占該悠遊卡後,處分是項贓物之行為,並未逸脫原先侵占遺失物罪所預定處罰之違法狀態,亦未侵害被害人之其他財產法益,應認為屬於不罰之後行為,爰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拾獲他人遺失之悠遊卡
,竟不思將遺失物送請有關單位招領或通知失主,反而萌生貪念,侵占他人遺失之悠遊卡並加以使用,被告所為已屬違法犯行且已生實害;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被告前曾有竊盜、侵占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6頁),素行不良,暨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以打零工為業及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偵卷第7頁、本院卷第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侵占遺失物即悠遊卡1張,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核屬被告因本案侵占遺失物犯罪所得之財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惟前揭侵占所得之遺失物,業經發還黃薺緯,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2頁),足認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業已實際歸還被害人,爰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侵占上開悠遊卡後,為如附表所示各該感應消費行為,實際消費總金額共763元,雖未扣案且屬於不罰之後行為,然為被告該犯行之犯罪所得,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場所│交易金額│││││新臺幣(下同)│├──┼───────┼────────┼──────┤│㈠│106年12月13日│全家超商│94元│││20時10分56秒許│││├──┼───────┼────────┼──────┤│㈡│106年12月13日│臺鐵臺中車站進;│28元│││23時56分19秒許│臺鐵后里車站出││├──┼───────┼────────┼──────┤│㈢│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59元│││0時4分18秒│││├──┼───────┼────────┼──────┤│㈣│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40元│││4時16分許│││├──┼───────┼────────┼──────┤│㈤│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65元│││4時17分43秒許│││├──┼───────┼────────┼──────┤│㈥│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80元│││8時33分22秒許│││├──┼───────┼────────┼──────┤│㈦│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25元│││9時35分22秒許│││├──┼───────┼────────┼──────┤│㈧│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95元│││14時51分55秒許│││├──┼───────┼────────┼──────┤│㈨│106年12月14日│統一超商│60元│││16時56分28秒許│││├──┼───────┼────────┼──────┤│㈩│106年12月14日│臺鐵大甲車站進;│74元│││21時11分55秒許│臺鐵豐原車站出││├──┼───────┼────────┼──────┤││106年12月14日│全家超商│25元│││21時11分55秒許│││├──┼───────┼────────┼──────┤││106年12月16日│臺鐵烏日車站進;│14元│││5時56分15秒許│臺鐵臺中車站出││├──┼───────┼────────┼──────┤││106年12月16日│統一超商│42元│││6時14分52秒許│││├──┼───────┼────────┼──────┤││106年12月16日│統一超商│39元│││7時0分44秒許│││├──┼───────┼────────┼──────┤││106年12月117日│臺鐵臺中車站進;│23元│││23時14分44秒許│臺鐵彰化車站出││├──┴───────┴────────┼──────┤│總計│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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