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卷證,被告逃匿之事實,有卷附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表、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均為影本)可稽,認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相符,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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