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80號原告 周菡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幸妤 即陳幸妤牙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