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一○一號
上訴人華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經才 訴訟代理人 梁治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 律師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提出系爭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二四九四、二五一○地號建物,即門牌台北市○○○路一段四十號八樓及四十二號八樓之建物申報總價(上開二建號分別列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
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