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家簡字第7號
聲請人即
被 告 乙○○
相對人即
原 告 甲○○
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即被告乙○○聲請
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乙○○戶籍及日常生活均位於臺中
縣○○鄉○○村○○街○○巷○○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應移轉於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等語。
二、按因遺產之繼承、分割涉訟者,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相對人即
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訴訟,查被繼承人 劉西寬 死亡時之住
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里○○○路○○○巷○○號,有戶籍謄
本一件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院對本件分割遺產訴訟自
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非有理由,爰予駁
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