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35號
原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8年11月24日上
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