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7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