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保吉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前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辰霖醫院管理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251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