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
張慶宗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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