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元宏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陸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年二月十一日及九十年四月十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皆自九十年四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