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共私│有二││屏│等│高││││││││同文│期月││東│0│雄│上1││最│台0││8││行書│徒│9間│地│偵5│高│6│83│高│8│9│執9││使│刑││檢│3│分│訴1││法│上8││2││偽│一││署│6│院│2││院│5││││造│年│││││││││││├──┼──┼────┼──┼─────┼─┼───┼────┼─┼───┼────┼───┤│行書│有││台││台│││台│││││使│期││中│0│中│上2││中│上2││0││偽│徒│5│地│偵7│高│2││高│2││執7││造│刑││檢│5│分│訴5││分│訴5││0││私│四││署│3│院│1││院│1││1││文│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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