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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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朱元宏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 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為均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九十年二月十一日、九十年四月十一日、九十年六月十一日及九十年八月十一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皆自九十年十月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添喜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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