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上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丙○○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第二十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 陸佰玖 拾肆萬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交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②、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③、本件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理由:如附件上訴理由狀影本所示。
乙、被上訴人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於刑事訴訟程序否認詐欺犯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丙○○被訴詐欺案件,業經原審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三九三六號)判決無罪在案,上訴人提起上訴,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本院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一二四號判決可證,從而上訴人之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劉連星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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