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搶奪及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I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號││搶│期││台│0│台│5││台│5││高3│││徒││中│偵1│中│訴0│7│中│訴0│8│執9㈠│││刑││地│緝3│地│4││地│4││1││奪│十││檢││院│1││院│1││6│││月│││││││││││├──┼──┼────┼──┼─────┼─┼───┼────┼─┼───┼────┼───┤││有││台│4│台│││台│││││竊│期││中│8│中│上1││中│上1││3│││徒│5│地│偵5│高│3│1│高│3│1│繩8│││刑││檢│2│分│易6││分│易6││執5㈡││盜│七││署│1│院│2││院│2││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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