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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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63號原告 李憲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學玨 即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項訴之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第2項訴之聲明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本件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