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1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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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5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5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昶宇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5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越好美生活館」(商店招牌為「越好美美容生活館」)之實際負責人,其基於圖利,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提供上址之房間,媒介、容留成年女子與男客從事「全套」之性交易(即以性器官插入性器官或口交之行為),代價為每次性交易收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由甲○○從中抽取500元以牟利,餘則歸該成年女子取得。適有男客 蘇育田 於民國105年6月15日17時許,前往該生活館消費,即由甲○○接待並介紹「全套」性交易消費方式後,旋召來店內女服務生 鄭青美 引導蘇育田至3樓3之1號房間,並容留鄭青美與男客蘇育田進行「全套」性交易。嗣於同日17時37分許,員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乃查獲於甫完成全套性交易之鄭青美與蘇育田,並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暨男客蘇育田所給付性交易對價1,600元,而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男客蘇育田於警詢、證人 許安樂 於偵訊、證人即女服務生鄭青美於警詢暨偵查中經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讓渡證書、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4年12月2日高市經發商字第10461898100號函暨商業登記抄本各1份、蒐證暨查獲現場照片共25張、日報表影本2紙附卷可佐,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媒介成年女子鄭青美與男客為性交易後,復加以容留,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執法單位極力掃蕩色情,仍不循正軌賺取財物,假藉經營美容諮詢外觀,遂行妨害風化之實,藉機從事容留性交易行為並從中牟利,不僅助長物化女性之淫穢歪風,並敗壞社會風氣,所為誠可非議。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容留、媒介女子與男客為性交易之規模非大,所抽取之金額亦非鉅額;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對法益之侵害程度,及自陳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又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為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或或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㈡、男客蘇育田已交付本次性交易對價1,600元予被告乙節,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見105年度偵字第15635號卷第35頁反面),核與證人蘇育田、鄭青美於警詢時分別證述:我結束消費後,下樓將1,600元交給櫃檯甲○○等語(見警卷第15頁)、現場查扣的現金1600元是客人給櫃檯的等語(見警卷第10頁)之情節相符,自屬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家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營業日報表│2張│├──┼────────────┼─────┤│2│電子計時器│4個│├──┼────────────┼─────┤│3│臨檢燈遙控器│1個│├──┼────────────┼─────┤│4│3樓鐵門遙控器│1個│├──┼────────────┼─────┤│5│未拆封保險套│864個│├──┼────────────┼─────┤│6│未拆封潤滑凝膠│4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