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0號原告 賴智雄
陳秀筠 李佳娟 朱原平 陳碧秀 江能勇 陳憶銘 陳淑嬌 陳靜子 上列原告與被告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玖萬元【計算式:450,00
0+610,000+610,000+620,000+450,000+360,000+430,000+430,000+430,000=4,3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肆萬 肆仟 肆佰陸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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