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林深 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12月18日起至141年12月17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深於91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0元,約定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一計算,嗣隨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借款期限為20年,以每月為一期,前三年按月付息,自第四年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繳款,即喪失分期清償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個月以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在6個月以上)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林深自96年8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843,15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住宅貸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3月14日雲院隆非平決97年度司拍字第70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97年3月29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3年6月14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曹英香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周麗雲┌────────────────────────────────────────────────────────────┐│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雲林縣│虎尾鎮│德興││753│建│2688.23│10000分之61│丙○○持分61/1000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0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621○○○鎮○○段75│雲林縣虎尾鎮德│14層鋼筋混凝土│九層86.82│86.8│陽台10.79│全部│丙○○││0││3地號│興路75巷6號九│造││2│││││1│││樓│││││││├─┴───┴───────┴───────┴───────┴─────┴──┴─────────┴──────┴──────┤│共用部分:德興段742建號4,610.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4││德興段743建號314.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1││德興段744建號2,188.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