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797號原告丙○○被告磐石百利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6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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