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千慧
謝泱儒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明欽律師
黃筱涵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唐玥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