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柏緯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柏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8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判決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5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83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明偉法官劉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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