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5年度埔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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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埔小字第18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林銘章
賴啓忠
被 告 潘明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 官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