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8號
原   告  孫婉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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