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彰小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彰小字第531號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奬
訴訟代理人  黃禹慈
被   告  黃照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2,208元,及自民國95年11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1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5%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黃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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