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洪嫊娟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9,336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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