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彰調字第675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陳彥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玉銘陳浩 年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明係:相對人陳玉銘、 陳浩年
就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
及同段865建號建物所為之買賣行為應予撤銷,並以該買賣
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惟查,聲請人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
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
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